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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例子其实在现代社会并不少见。2010年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还有那么一件案例,某人拿着母亲拾到的手机交还失主,非但没有得到一句感谢,反而招来女失主一顿拳脚,随后还被当作盗窃嫌疑人带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虽然最终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但黄应超心里还是堵得慌。而女失主她一直坚称黄应超就是小偷。当记者问及“黄应超认为自己委屈,您有没有想过有可能是自己nòng错了呢……”还没说完,女失主情绪突然失控,在电话中破口大骂:“手机在他手中,他让我给他钱,不是小偷是什么?我没nòng死他就算不错了……”

    “他说手机是捡到的。”成都商报记者继续追问。“捡到的?他运气这么好就捡到手机?”女失主骂骂咧咧,坚称黄应超就是小偷。从始至终,她一直拒绝透lù自己包括姓名在内的任何信息。

    其实外国也有同样的事情。德国巴伐利亚州上演一宗离奇的拾金不昧案件:7月4日,一辆运钞车在行驶途中,突然从车内滚落3个装满整沓现金的运钞箱,金额高达100万欧元。6日,一名德国士兵将3个运钞箱交给了警方。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虽然里面的现金一分不少,可是由于未在捡到箱子的当天立即上交,这名拾金不昧的士兵可能面临“非法盗用巨款”的指控。

    扶人的要赔偿,拾金不昧的被冤枉,而抓小偷的,反而要被判刑。

    苏州一男子发现偷车贼在偷自己的电动车后追赶4小偷,用防盗锁砸伤其中1人,被小偷告上法庭,法院判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对方2.5万。被打小偷哥哥称判决公正,就算弟弟偷东西了,也不该被打,表示不会再继续上诉。而失主则无奈地表示:“早知要赔2.5万,电动车就让他们偷了”

    又比如2002年6月的一天凌晨,熟睡中的张飞接到电话:有人翻墙进入邻家偷盗摩托车。他立即起chuáng,正遇小偷逃窜,便一脚将其踹倒在地,制服后交给随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次日,张飞被民警带走调查,之后没再回来。原来,小偷被抓24小时后死亡,警方认为是张飞故意伤害造成。张飞觉得很冤,街坊们也纷纷出面为其作证,但他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上诉也被驳回。

    还有就是2009年4月27日,洛阳小伙曹天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摔倒,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样地7月29日10时30分许,正在睡觉的雷帮辉被三个小偷的撬门声惊醒,他只身穿着短kù,趿着拖鞋,手持菜刀与三名小偷周旋。被小偷刺伤后,他不顾伤势楼上楼下地追砍小偷,最终两名小偷落网。事后,雷帮辉却被东莞警方铁铐铐手、结绳牵拉去指认现场。记者从录像中看到,30日上午10时,雷帮辉戴着手铐,被一名穿着蓝sè制服的人用绳子反复捆了几圈后牵拉着出现在公寓指认现场。8月3日,警方通报称:绳牵雷帮辉指认现场是使用警绳约束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目前,两名盗贼被抓获并刑事拘留,雷帮辉因涉嫌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3月24日《河南商报》报道:“我是警察,前面那人是小偷,请拦一下”23日上午,郑州一派出所长街头追贼途中摔伤,向群众求助,沿途上百人冷漠旁观,无一人上前帮忙。最终,派出所长忍痛孤身追出千余米,奋力将小偷擒获。

    同样是3月24日《东方今报》报道:今报洛阳讯,别人的摩托车被偷,他参与追赶小偷,结果造成骑着摩托车的小偷摔倒死亡。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赶小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两家报纸,报道了同是抓小偷的故事,其一主角是警察,其二主角是平民曹天。假如是警察抓小偷,大约不会存在过失行为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样的话,天下的警察则很可能一个小偷也抓不住。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会跑会跳还会杀人,而不仅仅是偷人家的车子以及车内的财物。“狗急跳墙”,形容小偷再恰当不过,那么,抓小偷就可能时时刻刻存在危险。

    正在干活的冯小强大喊“抓小偷”,郑州派出所所长也喊了“抓小偷”,情景是一样的;所长抓小偷时小偷累瘫了,没有打斗,但通常却是真刀真枪的干,而曹天不过是拿身上的皮带抽打了小偷,比警察的拳术棍术擒拿术以及网枪辣椒水等都要温柔的多,那警察抓小偷不会犯法,甚至还可以说小偷是暴力抗法,而平民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阶下囚了呢?

    由以上两起案件分析开来,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抓小偷是一种警察“专卖”的技术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专卖”的专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小偷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刑。赔偿事小,判刑事大,见义勇为成阶下囚令人不得不考虑抓小偷的“违法”成本。那么,郑州警察抓小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为一种“维护法律”、避免成为阶下囚的“恰当”之举。

    或者,应当象跟屁虫一样跟在偷摩托车小偷的后面,温声细语地劝说其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占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奉劝其自觉归还摩托车。但一定要记住温言细语式的劝导,不可高声,不可尾随过长时间,否则,引发其精神病发作或者心脏病发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现一个结果,小偷越来越疯狂,百姓越来越胆寒,所长越来越勇猛,但却失去了人民群众这堵铜墙铁壁。

    至于执法部门开水死躲猫猫死灌凉水死发狂死甚至噩梦死种种奇事怪事的离心作用在此可以忽略不计,但对见义勇为却成阶下囚的法律悖反却一定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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